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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应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10-08

为鼓励外商和县外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合作,进一步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的发展,根据上级政策规定,借鉴外地实践经验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:

(一)税收优惠政策

1、在我县新办高新技术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投产5年内,除享受国家、省有关优惠政策外,另由县财政补贴其上缴增值税的12.5%。

2、在我县兴办的生产、开发性外商投资企业,从获利年度起,其企业所得税实行“两免三减半”的优惠;外商投资兴办以发展出口为目的农、林、牧、养殖业和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,其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“五免五减半”的优惠。

3、凡在我县注册登记和正常经营的“三资”企业,在享受“两免三减半”优惠结束后,继续扩大投资、增资扩股形成企业所得税超过上年基数的,其超额部分可实行“三免三减半”的优惠。

4、外商投资的出口型企业或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销售额70%以上的外商企业,在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优惠期满后,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5、外商在我县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,用于在本地直接再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,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。

(二)土地使用优惠政策

1、有偿征用国有土地用于高新技术项目、产品的,一次性支付基础设施费、征地费3万元/亩;用于一般工业项目的,一次性支付基础设施费、征地费5万元/亩。

2、租用现有企业场地,每年场地使用费为每亩500—5000元。

3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,用于工业项目且使用年限为50年,价格为每亩5—10万元。

(三)水、电使用优惠政策

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、电优先保证供应。对在我县范围内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再收取除国家、省规定以外的电力增容工程贴费等附加费用。免收自来水增容费。

(四)其它优惠政策

1、对外商投资企业,只征收省级以上规定的各项基金。

2、对外商来我县投资于老企业改造的,可进一步商定优惠政策。

3、县外客商在我县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,可参照以上优惠政策执行。

4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(产品),优惠政策还可进一步放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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